在安徽某地,王某(化名)在电商平台花费3900元购买了一个1.70米的实体娃娃,使用一周后以”孩子误操作下单”为由申请退货。可是,商家表示因娃娃”已使用出油”,会影响二次销售,拒绝了退货请求。
这起案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,还关系到网购商品质量和特殊商品退货等法律问题。为类似商品交易纠纷提供了参考依据,也引发了人们对电商平台特殊商品退货规则的深入思考。
案例回顾
2023年8月,安徽某地的王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商品时,看中了一款身高1.70米的实体娃娃。经过与商家沟通后,他以3900元的价格下单购买。
收到娃娃后,王某对商品进行了验收。”商品整体外观和描述基本相符,包装也很完整。”王某在收货时这样评价道。然而使用一周后,王某却联系商家要求退货。
“不好意思,这个是我孩子不小心点错买的,我想申请退货。”王某在聊天对话中表示。
商家看到消息后立即回复:”您收到商品已经一周了,而且商品也明显被使用过,表面都有使用痕迹了,这种情况没办法退货的。”
“可是按照平台规则,我们是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的。”王某据理力争。
商家则回应道:”这种特殊商品一旦使用就会影响二次销售,您看娃娃表面都已经出油了,这种情况下退货我们要承担很大损失的。”
双方各执一词,争执不下。王某随后向平台客服投诉,要求协调处理。平台客服介入后表示:”建议双方协商解决,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。”
最终,王某将商家诉至当地法院,要求商家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,接受退货并退还货款3900元。在法庭上,王某表示:”我是真的家里孩子不小心买的,希望能够理解。”
而商家则出示了商品使用后的照片证据:”这个商品明显使用过,已经不具备二次销售的条件了,退货会给我们造成重大损失。而且平台规则里也明确写明了这类商品属于特殊商品。”
案例分析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特殊商品的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问题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电子商务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。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,包括定作商品、鲜活易腐商品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等数字化商品,以及交付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,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本案中,王某以”孩子误操作”为由要求退货,但商品在使用一周后才提出退货请求,且商品已经出现明显使用痕迹,这种情况下的退货请求显然超出了正常退货的合理范围。
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判决:
1.该实体娃娃属于具有私密性质的特殊商品,一旦使用就会影响其二次销售的可能性。
2.根据商家提供的证据,商品已经出现明显的使用痕迹,这种情况下的退货会给商家造成实际损失。
3.消费者主张的”孩子误操作”理由缺乏充分证据支持,且在收货时未立即提出异议,而是使用一周后才要求退货,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。
最终判决结果:
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,认定该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。
法院认为,虽然网购商品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,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。对于已经使用且会影响二次销售的特殊商品,商家有正当理由拒绝退货。
同时,法院也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当慎重选择,确认清楚商品性质及退货规则,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。
关于这件事儿,你想说什么?
本文来自作者{迪欧}投稿,不代表中方互动立场,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s://maocaiwang.cn/archives/4418